学校不得引导学生指定购买电子产品-严禁擅增收费项目-教育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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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引导学生指定购买电子产品-严禁擅增收费项目-教育部规定

根据IT之家网友石原里美的线索,教育部最近印发了《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行动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三项规范整治重点和十二条负面清单,重点规范整治安全底线失守、日常管理失序和师德师风失范等问题。

在这十二条负面清单中,第十一条明确禁止学校违规选用教材教辅,或以任何形式强迫、诱导学生通过指定渠道购买图书、电子产品、教辅材料、文具等。而第十二条则严禁学校违反收费管理规定,包括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克扣挤占挪用发放给学生的各类资助资金等行为。

教育部表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大对违反负面清单规定、触碰底线红线的办学行为惩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对于漠视学校违规行为、敷衍塞责、处置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门,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督办问责。


如何看待学校不得强制或暗示购买指定资料这项规定?

近期,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通知的内容里要求学校不能随意收费,也不能设立代收费的项目,还要求学校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总之就是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项目、借口去赚学生的钱,学校不是营利为目的的单位,是国家给人民提供义务教育的机构。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何规避学校“欺上瞒下”的行为

现在的学校,往往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求小学前不能过度教知识,让孩子在幼儿园多玩耍,但是事实是,现在默认的幼儿园还是需要教一些基础知识,不然到了小学孩子跟不上。学校不让考试排名次,但是老师心里总需要有个数,明白学生是怎么样的一个状态,才能更好的去教知识,考出一个好成绩。这是一个自相矛盾的事情,一面要求“减负”,一面又想高质量的教学。所以有时候不得不“欺上瞒下”去购买一些资料,家长也就默认了,但是营利的性质确实很恶劣。

家长对购买学习资料是什么态度

家长对购买学习资料,虽然每次学校可能会强调,自愿购买,但是大部分家长就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随大流,别人买我也买,能坚持不买的家长几乎为零。能怎么办,上课时候别的孩子有书看,有题做,难道能让自己家孩子成为老师眼里的“另类”吗?而且老师毕竟是在教育一线的工作者,他们对学习材料的选择还是比一般家长要擅长,这也是家长愿意随大流在学校购买的一个理由。

素质教育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素质教育的路走得历久弥坚,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在现在高考能改变命运的前提下,素质教育可能还不会放在一个最重要的地位。尤其是教育资源稀缺的地区,恨不得孩子多做题,多学点,分数再考高一点,所以花钱购买资料的事情,家长都一点意见也没有。

不能强制或暗示购买资料这件事,还是得两面看吧,如果老师为了让学生能多学点,大部分家长都没一见你,如果学校和老师为了盈利让学生买,那只能说师德很差,人品很差,大家觉得呢?

教育部严禁强制学生买平板电脑等,此现象为何屡禁不止?该如何防范?

教育部已经出台措施严禁学校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等所谓的学习工具,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还是有不少的学校依旧我行我素,强制学生花大价钱购买此类电子产品,其实这样的行为并不难理解,因为学校或者某些老师能够从中获取利益,他们才会非常热衷于做出此等事情,对于这样的事情我们是必须要进行防范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学生的利益,而想要做到最好的防范我认为必须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点建立严格的惩罚措施,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必须进行严格的惩罚,甚至开除也是可以的。众所周知学校之所以会做出这样的行为目的就是为了从中获取收益,学校统一购买的电子产品要比市场价格高出不少,这多出的一部分自然也就进了某些人的腰包。我个人认为对于这种利用职位捞取不正当收入的行为有关部门必须要进行严厉的惩罚,很多时候只有让前人吃到苦头,后人才不敢轻易的尝试,如果有些人做出了此种行为却只受到了不痛不痒的惩罚,那后面的人无疑会更加的变本加厉,到最后影响的只会是国家的声誉,所以对于此类行为,必须要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只有让人们看到此事的严重后果,大家才不敢去轻易的尝试。

其次有关部门应该开展巡查工作,同时完善举报机制。光靠惩罚绝对是无法完全制止这种行为的,毕竟胆大的人总是有的,所以在日常生活当中有关部门也应该积极开展巡查工作,时刻到校园进行走访,听听学生们的心声,同时完善举报机制,鼓励学生面对此种不良行为时积极举报,相信在有关部门以及所有同学们的共同努力之下,这样的不良行为能够得到很好的防范。

其实不少学生都曾经吃过这样的苦头,花高价买低质产品,相信无数的学生以及家长也都是非常痛恨这样的行为的,所以日常学习生活当中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一定要积极的举报,很多时候公平也是需要自己去努力争取的,害怕出头的人终究只会被坑的更惨。

规范中小学校收费十条禁令

规范中小学校收费十条禁令:

1. 严禁中小学补课乱收费。中小学校原则上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进行成建制补课,确因设置高考、自考、成考、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耽误的课时,学校可在学期内节假日或寒暑假按实补足,但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违规以课后服务名义变相集体教学或补课并收费。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严禁中小学校为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学校)做宣传或在校内张贴、发放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及宣传资料等。

2. 严禁普通高中学校联合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小语种、体艺类课程培训收费。各普通高中学校开设外语小语种课程,应将课程开设方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鼓励学校创造条件开设外语小语种课程,但不得因为学习外语小语种向学生额外收取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和教师组织、推荐、暗示、诱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艺类课程培训、集训并收取费用。

3. 严禁以各种教育信息化名义乱收费。严禁以校园安全为名,向学生及家长收取门禁卡、门禁APP、电子学生证或视频监控等购买费用。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并收取费用。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及教育APP,学校及第三方机构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4. 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严禁违反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违规自立项目收费等行为。严禁违背自愿原则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并收费。严禁中小学校收取“早晚自习费”“晚自习值班费”“寒暑假托管费”“午休管理费”“午托值班费”“延时服务费”“早自习阅读费”“午间阅读费”等名目费用。各行业办学的中小学校,课后服务费的收支项目应严格按照所在地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严禁将已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等行为。严禁借助家委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合作方名义代收费或收取服务性费用。涉及以家委会为名乱收费的,视同为学校违规收费并追究当事班主任(教师)和学校相关领导责任。

5. 严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乱收费和自考助学班违规收费。高校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杂费,不得违规增设项目、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严禁违规开办自考助学班,擅自举办自考助学班,自考助学班收费标准需报教育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严禁违规联合办学机构采取“成人教育专科+自学考试本科”套读,“技能+学历”等方式招生办学,捆绑收取“劳动技能费”“培训费”、自考助学网络平台使用费等费用。

6. 严禁大中专院校校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乱收费。企业承担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教学任务,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大中专院校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举办产业学院等名义在学费之外额外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不得变相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严禁通过校企合作开展与学历教育挂钩的培训、实训并收取费用。严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岗位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行为。严禁以中外联合办学项目研学、外培及学术交流等名义乱收费。

7. 严禁民办学校乱收费。民办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行为的通知》(湘教发〔2022〕37号)等文件执行,严禁民办学校不履行收费报审或报备程序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8. 严禁招生入学乱收费。严禁各级各类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共建费或捐资助学费,以及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严禁学校教师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其他任何费用。

9. 严禁教材、教辅资料乱收费。教辅材料选用坚持“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原则。严禁中小学校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资料,或不执行“一教一辅”原则,要求学生或家长购买多套教辅材料;严禁违规指定选用、征订教材版本;严禁强制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教辅资料及其他学习用品;严禁违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违规征订专题教育教材教辅和阅读、写作等活动书籍。高校学生教材差价款必须全额返还给学生,严禁高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受教材回扣、手续费或索要其他利益。

10. 严禁其他教育乱收费。严禁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捆绑收费等行为。严禁违规审批进校园事项乱收费,严禁中小学未经教育部门审批擅自引进第三方机构向学生推广服务或产品并收取回扣,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或家长推介未经教育部门审批的第三方机构公众号、小程序及其产生的收费二维码,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推荐、暗示、诱导学生和家长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严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强制学生搭餐,违规收费,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克扣学生伙食费或营养膳食补助资金,或在学生营养餐采购管理中乱收费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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